2007年3月1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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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店欠薪 总公司担责
上海判决一拖欠劳动报酬案
胡海容

  据《人民法院报》  江苏来沪的季国在一家装潢公司担任施工队长,工作一年多只拿到该公司加盟店长的一张欠条,店长本人却逃之夭夭。季国为此将装潢公司告上法庭。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月27日对这起拖欠劳动报酬案作出一审判决:公司支付季国人工费7.5万元。
  季国自2004年10月起开始到上海红蚂蚁装潢设计有限公司莘庄店工作,担任工地的施工队长。工作期间,季国只收到部分生活费。2006年1月14日,公司莘庄店负责人湛某以公司名义向季国出具一份欠条,言明欠季国人工费用共计7.5万元,但之后湛某便去向不明。季国为讨工钱,多次与公司交涉,但公司却认为,公司与湛某只是加盟关系,故不同意支付欠款。无奈之下,季国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庭审中季国提供的《上岗操作证》、《施工队长责任书》以及湛某书写的欠条3份证据,可以确认季国为公司下属莘庄店提供劳务。湛某作为莘庄店负责人,其向季国出具的欠条应为职务行为。装潢公司虽辩称加盟协议中约定被告对加盟店的债权债务不承担责任,但该协议作为公司与湛某签订的协议,仅能约束协议双方。湛某作为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其招用的劳动者应由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